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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职权名称: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审计局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22CDSSJJ QT-1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537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立项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起草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
3.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