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计划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环节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环节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并告知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和期限。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送达环节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5.监督整改环节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