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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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昌都市审计局机构职能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依法审计,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全覆盖、高质量,强化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建设的审计力度,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加大涉及稳定、发展、生态、强边领域项目资金情况审计监督力度,推动审计成果高效运用、审计作用有效发挥。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审计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审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四)按规定对市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自治区和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组织开展全市审计系统的专业培训、审计科研和审计领域的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