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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增强整改刚性约束,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藏审委办〔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约谈,是指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工作不力,经督促仍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约谈有关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同志及其科室负责人(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审计整改约谈(以下简称约谈)行为。

第四条约谈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

第二章约谈情形和约谈准备

    第五条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根据约谈事项核实情况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拟约谈对象为市直单位和县(区)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负责人或分管审计的市领导直接实施约谈或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后实施;其他约谈对象,经市审计局党组研究或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为确保约谈客观公正、精准有效,提出约谈建议前,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应当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督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对约谈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第七条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科室负责人: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按照规定整改审计查出问题、未及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的;

(三)向审计机关反馈整改情况严重失实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经约谈后,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执行审计决定,推诿、敷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的;

(三)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拖延整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四)审计整改重视度不够,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约谈实施

   第九条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及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

约谈通知书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供资料要求等内容(范本详见附件1)。

第十条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存在应当进行约谈情形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可采取如下约谈方式:

(一)由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审计的市领导直接约谈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市审计局分管人员负责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四)市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

经约谈后仍存在应当约谈情形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应及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向分管市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的问责建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约谈事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可邀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违纪违法、损失浪费、风险隐患、失职渎职问题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深层次、普遍性问题等整改事项的约谈,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个别约谈、集中约谈和联合约谈方式。对同类问题需要同时约谈多个责任主体的,可以实施集中约谈。多个部门对同一责任主体进行约谈的,可以实施联合约谈。

第十三条由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分管审计的市领导直接约谈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其他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说明约谈依据和事由,通报整改情况,指出存在问题。

(二)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释,提出下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约谈情况,对落实审计整改提出相应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范本详见附件2)。审计项目实施业务科室拟定约谈纪要,纪要应当客观、完整、精炼。约谈纪要形成后,经约谈主持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送达约谈对象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约谈工作中约谈对象应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应提前书面请假,征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同意后改期进行约谈。

(二)约谈对象应就约谈人提出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五条参加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约谈情况。约谈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在约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约谈情况及约谈后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约谈对象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约谈市管领导干部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报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

第十八条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负责跟踪检查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做好约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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